华安证券月月赢3号
发布时间:2024-07-11
     本产品为非公募基金产品,过往业绩无公开渠道可供查询,我公司无法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请勿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更多   (1)当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时,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华安证券月月赢3号

  本产品为非公募基金产品,过往业绩无公开渠道可供查询,我公司无法保证上述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请勿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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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时,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

  (2)当计划分红日、投资者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时,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提取超出部分的60%作为业绩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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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各类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资产证券化产品、现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可参与债券正回购。其中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分离债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主体评级(或债项)不低于AA,短期融资债券债项不低于A-1。组合债券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非产品,底层资产相对分散,现金流稳定,现金流归集路径清晰;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仅限于投资优先级,且投资评级为AA(含)以上的份额;本集合计划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品种挂牌场所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3、本集合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持有因可转债与可交换债转股所形成的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4、投资者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投资者,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1、本集合计划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80-100%,可参与债券正回购,但债券正回购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本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 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3、本集合计划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等产品金额不超过资管计划资产净值的40%; 4、本集合计划参与可转债或可交换债因转股而持有的股票,合计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 5、现金类资产 本集合计划现金类资产比例为资产总值的0-100%。开放期,现金类资产不低于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7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央行票据等。

  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不得超过本计划总份额的20%。管理人及其附属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计划总份额的 5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1991年设立的安徽省证券公司,是安徽省最早设立的专营证券机构;2001年安徽省证券公司在合并安徽证券交易中心的基础上增资扩股成立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证监许可[2012]1409号文),注册资本28.21亿股。截至2015年底,总资产223.93亿元,净资产67.82亿元,净资本50.48亿元,全年实现净利润18.65亿。公司连续在行业分类评级中评为A类A级公司。2014年4月,公司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披露,公司拟登陆上交所。

  张维维,经济学学士,2001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先后就职于华安证券资产管理部、证券投资部、资产管理总部。拥有二十年的证券市场投资经验、十二年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运作经验。擅长短久期、高流动性固定收益产品管理。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现任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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